《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8-01-03浏览次数:556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一系列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文件,就资金资助方式、项目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省、市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计〔2011151号)已失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需要制定新的《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自20182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包括201821日以后批准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尚未验收的项目。

三、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强化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一是要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整、劳务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流程。

二是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岗位分离、内部审核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是做好项目管理,按期据实填写申报、检查、验收等材料,按要求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四是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四、如需调整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重要内容,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承担单位如果需要调整项目目标、项目负责人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重要内容,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五、项目完成后申请验收时限?

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六、哪些情况下对项目予以终止?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市场发生变化,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因其它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者继续实施没有价值或意义的;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

七、经费预算如何调整?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调整无需报市科技局审批,由承担单位在《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内据实调整。项目总预算发生变化,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八、劳务费开支应当注意什么?

一是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

二是劳务费支付对象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三是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

四是社会保险补助指承担单位按照规定为项目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是参与科研项目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为其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可从劳务费中开支,工资性支出指按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具体见《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有关“工资总额包括的项目”相关规定)。

九、绩效支出开支应当注意什么?

一是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绩效支出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

二是绩效支出对象为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

三是要坚持公平公正,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一致。

四是绩效支出应注重发挥奖优惩怠作用。

五是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十、项目实施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土地租赁、劳务聘请、临床试验、资料搜集、问卷调查、青苗补偿、工具租赁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支出,按照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的原则,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承担单位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

十一、相关单位在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理?

在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申请、实施、验收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或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如何处理?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出经费决算,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对于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

十三、咨询专家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咨询专家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等活动中,未遵守保密、回避原则,或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参与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参与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71229